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是广义承揽合同的一种。其特征是:(1)合同的标的物仅限于基本建设工程,指土木建筑工程和建筑业范围内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大型的建筑装修装饰活动。(2)合同的承包主体应当具备相当的条件,要受法律规定的资质的限制和要求。(3)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很强的国家管理性,具有强烈的国家干预色彩。 案情:2013年,原告广西四建与被告昆明全拓公司针对同样的工程项目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昆明全拓公司将其开发的尚岛蝶院项目工程发包给广西四建施工建设,约定工程承包范围和分包范围,并约定合同价款暂定为13000万元,实际合同价款以竣工结算造价为准。关于工程造价的问题,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确认广西四建所完成工程的造价,云南云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按照法院的委托,依据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的2013年5月8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作出云审造(2018)鉴字2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对广西四建所完成工程的造价鉴定结论为116400562.45元。此外,关于尚欠工程款金额问题,法院认为,双方对于已付工程款8250万元无争议,工程造价116400562.45元扣减已付工程款,再扣减广西四建起诉状中同意扣减的5%质保金后,昆明全拓公司尚欠广西四建工程款28080534.33元(工程造价116400562.45元-已付工程款8250万元-质保金5820028.12元)。 本案中,2016年11月3日形成的《工程交工协议书》《工程款承诺书》《工程移交后遗留问题的处理办法》证明昆明全拓公司认可广西四建已经履行完毕合同义务,并同意支付工程款,该意思表示真实有效,且广西四建已向昆明全拓公司移交工程结算资料和工程项目,昆明全拓公司应当向广西四建支付工程款。昆明全拓公司关于其不应支付工程款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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